近年来,建湖县审计局将审计监督与巡察监督相融合,有力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巡察监督、审计监督从审前、审中、审后三阶段“双剑合璧”,有效揭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,督促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改,不断提高监督效能。
审前、巡前信息共享,节约监督资源。审计机关在年初立项时与纪检监察机关计划共商,充分征求其意见,项目开展前及时向巡察机构了解被审计对象的问题线索,获取审计方向、完善审计思路,增强审计的针对性。巡察机构在进驻被巡单位前,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、预算执行审计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,提前对被巡单位进行“画像”,聚焦工作重点,从而发挥巡察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。审计审查协同,以“经济体检”助力“政治体检”,有效避免重复监督带来的资源浪费。
审中、巡中优势互补,实现同频共振。新修订《审计法》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、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,明确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,调整了重大公共工程项目、金融机构等的审计监督范围,为审计机关充分发挥经济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多空间。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信息面广、专业性强的优势,把发现问题作为重要职责,积极配合反腐倡廉工作,助力巡察机构精准发现问题。巡察组通过个别谈话、问卷调查、查阅材料、专项检查等方式,发挥政治监督优势,对审计发现的问题,从政治上进行分析研判,着力查找政治偏差。审计监督专业性优势和巡察监督权威性优势“双剑合璧”,才能汇聚监督合力,真正做到“审借巡威,巡借审专”。
审后、巡后督促整改,提升监督质效。审计整改作为审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,直接关系审计权威,影响审计监督效能。新修订《审计法》,规定了审计整改各方责任,健全了审计结果和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。在推动问题整改和问责上,审计巡察加大贯通协作力度。一方面,巡察机构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“再监督”的重要内容,将整改不到位的纳入巡察反馈意见,依托党委权威,促进压力传导,推动审计“后半篇文章”做细做实。另一方面,审计机关将巡察发现的具体问题纳入后续审计监督的重点关注范围,深化巡察成果的再利用,推动监督效果最大化,巡察整改与审计整改只有真整改、改到位,不断实现“三不”一体战略目标,才能形成监督、整改、治理的良性循环。
审计监督与巡察监督互促互进,形成监督合力,切实发挥巡察“利剑”作用和审计“免疫系统”功能,提高监督实效,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