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首先体现为案件办理的高质量。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“出口”“关口”“窗口”,必须始终把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,严格审核把关,强化监督制约,切实发挥职能作用。
一、既把“严”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,又善于做到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审核处理案件时明辨为“公”还是为“私”,“无心”还是“有意”,“无禁”还是“严禁”,结合当时政策、目的动机、性质危害、后果影响、态度认识等情况,历史、辩证地看问题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实现“三个效果”相统一。
二、充分运用“四种形态”提供的政策策略,坚持宽严相济,对主动投案、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,对拒不交代、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,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、不收手的腐败问题严加惩治。
三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、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,精准适用每一种形态,防止不顾事实、法规而随意转化形态、交通处理。坚持公允平衡标准,同一地域(系统或单位)、同一案件、同类问题涉及不同人员处理,既要具体区别,又要尺度统一,防止畸轻畸重。
四、回归理性和常识常理常情,纪律处分涉及对人的处理,要慎重稳妥、理性平和,防止任性问责、动辄顶格处理,避免发生不可弥补的错误。要回归常识常理常情,符合逻辑规则、经验法则、群众认知,证据审核、事实认定、定性处理切忌简单机械,努力让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融为一体,“情”“理”“法”完美统一。